簡介:煙囪是燃氣鍋爐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此制定了相應的設計標準。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一般按環(huán)評報告書的要求確定煙囪高度,無環(huán)評報告時,獨立鍋爐房煙囪高度不得低于8m,通常為12m。煙道應單爐配置,條件限制,多臺鍋爐共用一座煙囪,每臺鍋爐煙道出口處應裝設煙道閘門和防爆裝置。中正鍋爐作為專業(yè)的工業(yè)鍋爐廠家,為用戶提供系統(tǒng)的鍋爐解決方案,煙囪設計在切合用戶實際生產(chǎn)需求的基礎上,嚴格遵守國家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
400-161-0099
燃氣鍋爐煙囪是燃氣鍋爐房搭建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設施之一,主要作用是對鍋爐排放產(chǎn)生的熱煙氣或煙霧提供通風。同時由于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對擴散稀釋污染物以及降低污染物的落地濃度起著重要作用,高煙囪非常有利于污染物濃度的擴散稀釋,但燃氣鍋爐煙囪達到一定高度后,再繼續(xù)增加高度對污染物落地濃度的降低已無明顯作用。因此國家制定了規(guī)范的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
1、燃煤、燃油(輕柴油、煤油除外)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
每個新建鍋爐房只允許設一個煙囪,煙囪高度可按下表(GB13271-2001)規(guī)定執(zhí)行。
鍋爐房裝機總容量 |
MW<0.7 t/h<1 |
0.7≤MW<1.4 1≤t/h<2 |
1.4≤MW<2.8 2≤t/h<4 |
2.8≤MW<7 4≤t/h<10 |
7≤MW<14 10≤t/h<20 |
14≤MW<28 20≤t/h<40 |
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
20m |
25m |
30m |
35m |
40m |
45m |
規(guī)定的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
當鍋爐房裝機總容量>28MW(40t/h)時,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應按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且不得低于45m。新建燃氣鍋爐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燃油(輕柴油、煤油)、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應按批準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確定,且不得低于8m。
2、若煙囪高度如果達不到上述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時,其煙塵、SO2、NOx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應按相應區(qū)域和時段排放標準值50%執(zhí)行。
3.出力≥1t/h或0.7MW的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應按《鍋爐煙塵測試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2001)的規(guī)定,設置便于永久采樣孔及其相關設施。
4.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及煙氣排放指標除應符合上述1~3款(摘自GB13271-2001)的規(guī)定外,還應滿足鍋爐房所在地區(qū)的地方排放標準或規(guī)定的要求。
5.燃氣鍋爐煙囪出口內徑應保證在鍋爐房最高負荷時,煙氣流速不致過高,以免阻力過大;在鍋爐房最低負荷時,煙囪出口流速不低于2.5~3m/s,以防止空氣倒灌。
單臺鍋爐容量[t/h(MW)] |
1(0.7) |
1.5(1.05) |
2(1.4) |
3(2.1) |
4(2.8) |
5(3.5) |
5(3.5) |
煙囪出口直徑(m) |
0.25 |
0.30 |
0.35 |
0.45 |
0.5 |
0.55 |
0.60 |
單臺鍋爐容量[t/h(MW)] |
5(3.5) |
10(7.0) |
12(8.4) |
15(10.5) |
18(12.6) |
20(14) |
? |
煙囪出口直徑(m) |
0.70 |
0.80 |
0.85 |
0.90 |
0.95 |
1.00 |
? |
燃氣鍋爐煙囪出口內徑參考值
6.當燃氣鍋爐煙囪位于飛行航道或飛機場附近時,燃氣鍋爐煙囪高度標準不得超過有關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燃氣鍋爐煙囪上應裝信號燈,并刷標志顏色。
7.自然通風的鍋爐,煙囪高度除應符合上述規(guī)定外,還應保證煙囪產(chǎn)生的抽力,能克服鍋爐和煙道系統(tǒng)的總阻力。對于負壓燃燒的爐膛,還應保證在爐膛出口處有20~40Pa的負壓。
8.燃氣鍋爐煙囪底部應設置泄油裝置或泄水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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